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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網址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dec/28/today-life14.htm

 

  或許是因為身為老師,看到這樣的報導,總是忍不住要發點牢騷呀!

  首先,我非常不喜歡這個標題,記者一開始就用批判的語氣來討論這個問題,他的標題隱含了「學生已經下跪道歉,老師應該撤告」的意涵。問題是,為什麼對方下跪道歉,被打的一方就必須原諒?為什麼學生認錯,老師就得放棄自己的權益?

  回到問題本身來看吧。傳統上大家認為老師的責任是教育,所以在學生學習的過程中,我們必須容忍他們犯錯。因此,每一次有校園衝突時,如果錯在老師,大家覺得老師沒有以身作則,怎麼能擔教育的重責大任;如果錯在學生,大家就覺得他們年輕不懂事,應該被原諒,應該被容忍。乍看之下似乎沒錯,但是,這個原則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沒被討論到:教育究竟是要教什麼?

  想想一些常見的法律判決好了。法官審酌被告為初犯,其犯意情有可憫,犯後態度良好,因此酌予減刑。這句話大家都很熟悉吧。這個學生應該是第一次打老師,不過不知道原來是個什麼樣的學生,不予評論。什麼叫犯意情有可憫?意思是被告因為一些外在壓力,才會做了這件事,在這個例子裡,就是「壞朋友」、「義氣」和「憂鬱症」,這是可以被接受的犯錯理由嗎?如果單只有前兩項,我絕對不接受。第三項嘛,請帶他去就醫,不要老拿憂鬱症當擋箭牌,好像只要冠上情緒障礙,做什麼都可以!而且,如果真有這種困擾,家長有更大的責任來協助他,不要光丟到學校來!如果醫生證實他有相關問題,而且他有持續就醫,我會考慮原諒,否則免談!那麼,什麼叫犯後態度良好?下跪道歉算嗎?痛哭流涕算嗎?我每次看到這個句子都很反感!這種事誰不會演?尤其是家長帶來的,我更懷疑他是不是發自內心悔改!一樣,給我時間觀察,確定他真的有後悔,有改過了,會考慮原諒!更重要的來了,法官為什麼是酌予減刑,不是放他回家?因為被害者的人權也應該被照顧呀!而且,懲罰是為了讓他記取教訓,讓他對自己的行為負責!

  那麼教育者是不是也有這樣責任:教會學生對自己的行為負責!小過小錯可以道歉就好,學校為什麼記過?就是一種懲罰,要他記得這件事不該再犯。打人是只要道歉就能原諒的事嗎?如果打的是同學不是老師呢?如果這是件該懲罰的事,為什麼被打的是老師時,就可以靠道歉來解決?為什麼老師就應該立即接受他的道歉?

  我常常感嘆大家在談人權時,都只談一方的人權,而忽略了另一方。自由是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自由,那麼人權是不是該以不傷害他人的人權為前提呢?殺人犯不該被槍斃,因為要顧及他們的生存權,那被殺的人的生存權有被顧及嗎?他的家人的人權有被顧及嗎?學生的受教權該被保護,那麼他的同學的受教權該不該被保障?為了保護一個人的人權,卻必須犧牲許多人的人權,這樣是公平的嗎?尤其是犧牲善良的人的人權來保障惡人的人權,更是荒謬!偏偏,我們的社會一直是這樣,因為善良的人默默承受這種不公平,因為惡人比其他人更大聲的爭取自己的人權!

  抱怨完了~希望,我們社會的人能以更公平客觀的態度來評斷事情,世界會更美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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